市公安局“一网通办”高频事项服务指南 | |||||||
序号 | 办理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所需材料 | 承诺时限 | 咨询电话 |
1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 夫妻投靠及子女(子女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随迁落户。注: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 1结婚证 2<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3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 6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 4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2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子女(子女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投靠父母落户。注: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6《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凭证 | 4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父母(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可以投靠成年子女(家庭户)落户。注: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亲属关系凭证 | 4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4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投靠亲属落户) | 1、夫妻投靠及子女(法定结婚年龄以下)随迁落户 2、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4.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落户。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拟落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情况说明 5孤儿、孤寡老人合法稳定住所说明 6亲属关系凭证 | 4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5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购买商品房落户) | 1、夫妻投靠及子女(法定结婚年龄以下)随迁落户 2、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在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4.在拟落户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申请落户。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权属凭证 | 4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6 | 麻城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全国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的户口簿 5监护人的护照 6父母关系证明 7出生证明 8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9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10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1所在单位意见 1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7 | 麻城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全国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的户口簿 5监护人的护照 6父母关系证明 7出生证明 8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9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10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1所在单位意见 1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8 | 麻城市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首次申领 | 全国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3进入台湾事由的相应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证明 5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往来港台湾行证的意见 6监护人身份证明 7监护关系证明 8原往来台湾通行证 9往来台湾通行证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9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 |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 | 1申报户口登记表(入籍登记类) 2弃婴入院登记表 3弃婴寻亲公告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0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合法收养登记户口) | 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尚未登记户口的随养父母登记户口。 注: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收养登记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1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军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 | 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的,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或《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4《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6其他相关材料之一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2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未按规定申办户口迁移恢复户口) | 一、受理条件: 1、因对户口政策理解不准确造成迁出户口不能正常落户或落户前迁移意愿发生变化等原因申报恢复户口。 2、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的,在原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二、所需材料: 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后, 1、属于第一种情况提供以下材料:省内迁移提供户口簿注销页;省外迁移提供户口迁移证等其他材料; 2、属于第二种情况提供如下材料:(1)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书面通报;(2)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加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属于第二种情况提供如下材料:(1)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书面通报;(2)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加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属于第一种情况提供以下材料:省内迁移提供户口簿注销页;省外迁移提供户口迁移证等其他材料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3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无户口人员补录)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漏报补录类)》 2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材料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4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5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换领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等主项信息变更或更正,应当换领新证。 |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6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应当换领、补领新证。 |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7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军人)) |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部队公函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申请数据包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8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注:1、受理单位需核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息; 2、省内异地申领需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1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19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 外省公民到我省就业、就读、居住且符合异地受理情形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注:受理单位需在网上核实身份信息。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未登记流动人口信息的在受理异地证的同时,告知申请人应按规定主动登记。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换领的提供)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20 | 麻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 |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1居民身份证 2通过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的照相回执 3监护证明 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5委托书 6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8军官(离退休)证 9居住证 10本市户籍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11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1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20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1 | 麻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换发) |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 1居民身份证 2通过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的照相回执 3监护证明 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5委托书 6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8军官(离退休)证 9居住证 10本市户籍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11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12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证 14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1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2 | 麻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加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加注)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1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原证 3户口簿 4曾用名加注备注页、英文姓名证明材料、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证明材料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3 | 麻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补发)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1居民身份证 2通过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的照相回执 3监护证明 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5委托书 6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8军官(离退休)证 9居住证 10本市户籍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11亲属关系证明 1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1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4 | 麻城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逗留类)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逗留类) | 1.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探亲签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提交本人的《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回执》;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应当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提交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其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出具监护人签名的同意该未成年人出境的书面意见。父母不能陪同的,委托他人陪同办理的,还应提交父母委托同意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监护人户口和未成年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但不能直接证明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申请:需提交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需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证明 5监护人身份证 6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7申请人户口簿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5 | 麻城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商务类)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商务类) | 1、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商务签注的,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提交本人的《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回执》;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商务签注的,还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与赴港澳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需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需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商务签注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5、商务签注申请材料: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赴港澳商务事证明 4委托同意书 5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6 | 麻城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团队旅游类)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团队旅游类)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出生证明 5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6居住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7 | 麻城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探亲类)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探亲类) | 按需申请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身份证 3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4被探望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定居证明 5被探望亲属在澳门就学、就业、定居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 7户口簿 8出生证明 | 1个工作日 | 0713-2854539 |
28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姓氏变更) | 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需双方协商一致);(5)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二)曾经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申请变更的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六)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七)有犯罪记录的;(八)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九)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十)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 1居民身份证 2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3《居民户口簿》 4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书 5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凭证、收养证明等) 6承诺书 | 7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29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名字变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4)佛教、道教人员出家将世俗姓名变更为佛教法名、道教法名的; (5)佛教、道教人员还俗将佛教法名、道教法名变更为世俗姓名的;(6)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变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二)曾经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申请变更的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六)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七)有犯罪记录的;(八)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九)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十)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 1居民身份证 2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3《居民户口簿》 4未成年人变更人名字,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书 5证明 | 7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0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 | 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被依法注销虚假或重复登记户口,申请更正保留户口出生日期的; (五)曾变更过姓名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八)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九)利用虚假出生日期办理户口迁移的。 | 1居民身份证 2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3《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载明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 7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1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恢复户口) |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 3离(退)休证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2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之一 | 6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3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 1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2《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 5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4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 |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3《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4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 5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5 | 麻城市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补领。 | 1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2《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 5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6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性别变更)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性别矫正后,可以申请变更性别。 | 1居民身份证 2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3《居民户口簿》 4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 7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7 | 麻城市公安局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1居民身份证 2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3《居民户口簿》 4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 7个工作日 | 0713-2854556 |
38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1、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符合许可要求; 2、当事人提出申请; 3、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4、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39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上条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 1申请人照片(白底一寸彩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军警驾驶证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3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警驾驶证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0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注册登记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国产车) 4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6车船税纳税或免税凭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7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8代理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但免于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未申请注册登记的;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1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转移登记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代理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凭证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登记证书 7机动车号牌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2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抵押登记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代理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7代理人身份证明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3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校车标牌核发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4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6年免检机动车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供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每2年进行定期检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2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3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5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服务 | 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服务 | 无 | 1身份证 2机动车行驶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6 | 麻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1机动车行驶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8508 |
47 | 麻城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具备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备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中外合营好外资经营旅店2、组织机构健全,有固定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经营能力;备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中外合营好外资经营旅店3、房屋建筑和安全、消防、卫生设施以及停车场,均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备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中外合营好外资经营旅店4、有符合国家规定能保障旅客人身、财务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中外合营好外资经营旅店5、t新建大型旅店的建筑设施图纸已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批,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备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中外合营好外资经营旅店6、主持人应是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备注:个体经营旅店7、营业用房应是结构安全、适合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备注:个体经营旅店8、t有必要的安全设施,能保证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备注:个体经营旅店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审批机关现场核实后出具)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 6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7从业人员花名册、治安保卫人员(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以及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任民警签字确认上述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的证明材料 | 6个工作日 | 0713-2920799 |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高温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麻城市沪蓉大道8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面),麻城市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市内乘坐6路、8路公交车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温馨提醒:如您在办理本事项有疑惑时,请拨打窗口电话咨询;如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窗口人员要求您额外提交其他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本指南不一致的,请拨打12345电话反馈。